【良友锐评】法律的属性:阶级意志与制度本质的双重烙印
发布日期: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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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良友)
法律从来不是悬浮于社会之上的“中立准则”,而是被特定生产关系与阶级利益塑造的制度工具。从本质上看,法律的核心属性始终围绕阶级意志展开,并在不同社会形态中呈现出鲜明的制度倾向性——资本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分野,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构建社会秩序的不同路径选择,其阶级属性与制度属性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法律的本质内核。

阶级属性是法律的根本属性,是区分法律本质的核心标尺。马克思主义法学早已揭示,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绝非“全民意志”的体现,而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将自身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统治阶级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对国家机器的控制,将符合自身利益的社会关系、行为规范固化为法律条文,通过强制力保障实施,从而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与阶级格局。在奴隶社会,法律允许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与买卖,本质是奴隶主阶级维护人身依附关系的工具;在封建社会,“君权神授”“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核心是保障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权与等级制度。阶级属性赋予法律鲜明的排他性:它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约束被统治阶级的行为,当不同阶级的利益发生根本冲突时,法律必然站在统治阶级一边,成为维护阶级统治的“硬约束”。
法律的理论属性是阶级属性的逻辑延伸,是统治阶级构建法律体系的思想基础。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立在特定的哲学、政治与社会理论之上,理论属性决定了法律的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逻辑。资本主义法律以“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核心理论支撑,其本质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从理论逻辑上看,资本主义法律将“个人自由”“财产权利”置于首位,将市场竞争、资本扩张的规则合法化,看似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则掩盖了资本占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实质不平等——当工人为争取合理薪酬罢工维权时,资本主义法律往往以“破坏生产秩序”“侵犯雇主财产权”为由进行压制,其理论属性背后的阶级倾向不言而喻。
社会主义法律则以马克思主 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人民至上”“社会公平正义”“公有制为主体”为核心价值取向,其理论属性与阶级属性高度统一于人民利益。社会主义法律明确规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将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目标。与资本主义法律维护资本特权不同,社会主义法律旗帜鲜明地反对特权、抑制剥削,通过税收调节、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等一系列制度设计,缩小贫富差距,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理论属性始终围绕“人民利益”展开,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手段规范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确保法律成为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工具。
资本主义属性与社会主义属性,是法律在两种对立社会制度中的具体呈现,其根本区别在于维护的利益主体与社会目标不同。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的统治地位,其制度设计必然服务于资本的扩张与增值。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优先于对人身权的保障,对资本自由的维护优先于对社会公平的追求,这就导致法律成为资本压榨劳动的“合法外衣”——当资本无序扩张引发金融危机、贫富分化加剧时,资本主义法律往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其制度属性与资本的逐利本性深度绑定,无法突破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框架。
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主义制度,其制度属性决定了它能够突破资本逻辑的束缚,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律不仅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更注重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确保经济发展的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到《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再到《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对劳动者权益、弱势群体利益的特殊保护,无不体现着社会主义法律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属性。这种属性使得社会主义法律能够主动调节社会矛盾,纠正利益失衡,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推动社会向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
法律的属性从来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阶级的。阶级属性决定了法律的利益归属,理论属性决定了法律的价值取向,而资本主义属性与社会主义属性则是这两种属性在不同社会制度中的集中体现。认清法律的本质属性,关键在于看清法律背后的利益主体与制度目标:资本主义法律是资本统治的工具,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法律的属性始终随着生产关系的变革而演变,而只有真正站在人民立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才能获得最广泛的认同与支持,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这既是法律属性的本质要求,也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者:良友
【审稿:阿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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