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友锐评】法律的境界:“作为工具的法律”与“作为信仰的法律”
发布日期: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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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良友)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治理的核心载体,其存在的境界始终在“工具”与“信仰”之间划定着文明的刻度。当法律仅仅停留在“术”的层面,沦为规制行为、化解纠纷的技术手段时,它不过是缺乏灵魂的制度躯壳;唯有升华为“道”的追求,注入信仰、精神与思想的内核,才能成为支撑社会文明存续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法律的独特性,正在于其以马克思主义真理为根脉,在“术”的严谨与“道”的崇高之间实现了本质统一,彰显出超越资本主义法治的历史进步性。

“作为工具的法律”,本质是治理技术的具象化呈现。从古代“法者,治之具也”的治术认知,到现代法治中程序规范、责任划分的制度设计,法律的工具属性始终体现为对社会关系的技术性调整。这种工具性价值不可或缺——它通过明确权利边界、规范行为模式、划定责任后果,为社会运行提供可预期的规则框架,就像机器的齿轮,保障着社会机体的基础运转。但纯粹的工具性法律存在先天局限:它只关注“行为是否合规”的表层判断,却回避“规则为何正当”的价值追问;只追求“纠纷如何解决”的效率目标,却无视“正义如何实现”的本质诉求。正如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法律时所指出的,当法律沦为维护资产阶级私利的工具时,其看似中立的规则表象下,隐藏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深刻割裂。这种缺乏信仰、精神与思想属性的法律,终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既无法回应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深层渴望,也难以抵御权力异化、利益侵蚀的现实风险,在历史长河中难逃被时代淘汰的命运。

“作为信仰的法律”,核心是精神价值的制度化表达。法律的信仰属性,并非对条文的盲目尊崇,而是对其背后所蕴含的正义理念、价值追求与文明精神的内心认同。当法律成为信仰,人们遵守规则不再是源于对惩罚的畏惧,而是源于对正义的敬畏;社会认同规则不再是基于强制的服从,而是基于价值的共鸣。这种信仰力量赋予法律超越工具性的生命力——它让法律从“被动遵守的规则”转变为“主动追求的价值”,从“外在的行为约束”升华为“内在的精神准则”。对于社会主义法律而言,这种信仰力量、精神力量和思想力量有着明确的源头:它根植于马克思主义法权精神对“人的解放”的价值追求,传承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对“人民立场”的本质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权理论深刻揭示了法律的阶级本质与历史使命,指出真正的法治必须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非少数人的特权维护;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则强调法律的正义性源于其与社会发展规律的一致性,源于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正确把握。这种以真理为基础的信仰,让社会主义法律摆脱了资本主义法治“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不平等”的历史局限,成为真正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进步的精神旗帜。
法律的制度属性与信仰属性从来不是对立关系,而是“术”与“道”的辩证统一。制度属性是法律的存在基础——没有严谨的条文设计、严格的执行机制、严密的监督体系,法律的信仰价值便无从落地,只能沦为空洞的道德说教。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始终强调“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从宪法的修订完善到各部门法的精准施策,正是通过制度的精细化、规范化,为信仰力量提供了坚实的载体。而信仰属性是法律的灵魂所在——没有马克思主义真理的指引,没有对人民至上、公平正义的价值坚守,法律制度便会沦为僵化的教条,甚至可能异化为压迫人民的工具。马克思主义法权精神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正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定海神针”:它明确了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确保制度设计始终围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展开;它规范了法律实施的根本原则,确保执法司法始终坚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它赋予了法律制度自我革新的动力,确保制度完善始终顺应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这种“制度为体、信仰为魂”的辩证关系,让社会主义法律既具备“术”的严谨性,又拥有“道”的崇高性,实现了工具价值与信仰价值的有机统一。

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缺陷,正在于其无法弥合工具性与信仰性的内在矛盾。资产阶级法律虽然也标榜“法律至上”的信仰理念,但由于其阶级局限性,其法律的价值根基始终服务于资本逻辑的扩张需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这种以资本为核心的价值取向,使得资本主义法律的信仰属性始终处于虚假状态——它在形式上宣扬“人人平等”,却在实质上维护着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在理论上标榜“权利神圣”,却在实践中限制着无产阶级的发展权利。相比之下,社会主义法律以马克思主义真理为价值原点,从根本上解决了工具性与信仰性的矛盾:其制度设计始终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确保工具理性服务于价值理性;其信仰追求始终以历史规律为依据,确保精神力量转化为实践力量。从脱贫攻坚中对民生权利的制度保障,到扫黑除恶中对公平正义的坚决维护;从疫情防控中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考量,到共同富裕中对分配正义的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法律始终以“道”的信仰引领“术”的实践,用制度的刚性保障信仰的坚定,彰显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现实力量。
法律的最高境界,是成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完美融合。社会主义法律的发展历程,正是一部以马克思主义真理为指引,不断实现从“工具”到“信仰”升华的历史。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我们既要坚持制度建设的精细化,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规范执法司法,筑牢法律的工具性基础;更要坚守信仰追求的纯粹性,始终以马克思主义法权精神和法治精神为指引,让法律始终闪耀着人民至上、公平正义的精神光芒。唯有如此,才能让社会主义法律既成为治理国家的“利器”,又成为凝聚民心的“信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焕发出跨越时代的强大生命力,为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作者:良友
【审稿:阿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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